店主恶意欠薪14万获刑罚金1万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解析

店主恶意欠薪14万获刑罚金1万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解析

类别:职场资讯 时间:2026-03-12 浏览:
店主吴某因经营不善弃店跑路,拒不支付10名员工劳动报酬14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案例警示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将面临刑事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吴某是深圳某理发店负责人。2022年,该店因经营不善,即将倒闭,吴某决定弃店“跑路”,拿着剩余的积蓄到外地重新开设一家理发店。同时,吴某拉黑了10名员工的联系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41822元。

后相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责令吴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吴某不以为然。同年12月底,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调解,吴某与10名员工达成还款协议,并在案件庭审前清偿全部拖欠的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

被告人吴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清偿全部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面对店铺经营不善的客观现实时,选择故意逃匿的方式,逃避自身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其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惩罚。鹏法君提醒,生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重视劳动者劳动成果,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供稿:坪山区法院

(本文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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