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请假外出遇车祸身亡 “擅自离岗”认定被法院改判

员工上班请假外出遇车祸身亡 “擅自离岗”认定被法院改判

类别:职场资讯 时间:2026-01-04 浏览:
一起员工在工作期间请假外出,发生车祸身亡的案件,历经4年诉讼与工伤认定纠纷,最终在东莞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法院改判,成功获得103万元赔偿金。

员工上班期间请假外出,在离工作地点30米处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用人单位认为这是“擅自离岗”;人社部门以无法证实事故地点属于员工“回家途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上述观点……这是一起历时4年的工伤认定纠纷案,经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予以改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因工伤去世的老孙的家属拿到了赔偿金。

事故地点是否属于“合理下班路线”?

2020年8月20日中午,口头向主管领导请好假的老孙走出保安岗亭,骑上电动自行车驶出大门,刚行至路边就被一辆疾驰的轿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而事故发生点距离老孙值守的岗亭仅有30米。

经交警认定,该事故主要原因为轿车超速,并只能推断老孙行驶方向大概为前行或右转。老孙究竟要去哪儿,去做什么?这些问题随着他的离世不得而知。

处理完父亲后事,老孙的女儿孙女士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调查中,保安公司表示:“事故当天虽安排其他同事顶替老孙值班,但该同事还没到岗老孙就提前离岗,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

人社部门则依据案发时一同在岗的其余两名保安证言,认定老孙系“擅自离岗”,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顶班同事到岗时,老孙已离开岗位,且家属未能证明事故地点属于老孙“回家途中”。

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支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接连败诉后,孙女士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记录离岗轨迹的监控录像消失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检察官调查发现,涉事保安公司不提供午餐,值班保安经允许后中午可回家或外出就餐。而事故发生时正值11时53分,是午饭用餐时段。不管是老孙外出就餐,还是回家吃饭,都属于“合理下班路线”。

检察官再次回到案发地点,反复摸排、复盘老孙当时外出的情形,并通过比对老孙宿舍位置与事故发生位置,发现这个方向与交通部门推断的行驶方向基本一致。这也印证了检察官所认为的“如果老孙是请假外出吃饭或者回宿舍吃饭,这段路都属于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的观点。

与此同时,检察官注意到记录老孙离岗轨迹的监控录像消失了。因为保安岗亭旁的监控摄像头一直正常使用,且根据监控室保安所证实的“事故发生后保安公司立即查看了监控”,可以判断,保安公司掌握了老孙离岗时间,以及离岗前是否有人顶岗的情况——而保安公司却始终没有将这段监控录像向司法机关提交。

经东莞市检察院多方走访调查,最终明确:老孙离岗前确实已向主管请假,保安岗亭旁的监控设备在事故发生时运行良好,但监控视频却“消失”,且现有证据并不能排除老孙是外出吃饭或者回宿舍吃饭这一重要事实。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已死亡、家属难以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其所掌握的监控录像、交接班记录等证据。

法院改判,多方合力推动工伤保险赔偿到位

2023年5月,距离老孙事故发生已近3年,东莞市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向二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8月30日,法院判定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拿到法院裁判文书后,东莞市检察院与人社部门主动沟通,跟进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进度。东莞市人社部门积极回应,表示将进一步强化调查取证意识,建立案件集体研讨和跟踪预警机制,完善工伤认定工作。两周后,人社部门作出给予老孙工伤认定的决定。检察官还前往保安公司同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摆事实、讲法理、说道理。最终,保安公司承诺尽力落实赔偿。

2025年春节前夕与元宵节前,103万元工伤赔偿金分两批全额汇入老孙家属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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